5月2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广铁法院2022年度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和广铁法院2022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苏某郁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行政拘留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旨在通过该案说明:行政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违反行政执法最基本程序要求,当事人拒绝其执法行为不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毕后,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行为,亦不宜轻易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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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引争执 当事人不服被行拘起诉获支持
2020年12月1日,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街安监中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来到苏某郁住所进行消防检查。进入苏某郁住所的人员中有数人未穿着制服或佩戴证件,其中一人拿私人手机拍摄。
苏某郁要求无证件人员离开其住所并停止拍摄,因上述无证件人员拒绝离开,苏某郁用家中的长条纸盒驱赶无证件人员离开其住所。
检查结束后,苏某郁前往站前街安监中队办公场所,要求拍摄其住所的人员删除视频,双方产生争执。
次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以苏某郁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后检察院认为苏某郁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不予批准逮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于12月15日撤销刑事立案,以苏某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苏某郁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对苏某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进入苏某郁住所参与执法活动的部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出示证件,违反最基本的行政执法程序要求,苏某郁拒绝无证件人员参与执法活动不属于阻碍执法行为;检查结束后,苏某郁要求在其住所内拍摄的无证件人员删除视频,属于信访行为,而非阻碍执法行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对苏某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除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或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的情形之外,应当先行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执法依据和事项,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行政执法程序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此最基本程序,经当事人要求仍不改正的,已不能再视为“依法执行职务”,当事人有权对其执法行为予以拒绝。而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毕后,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属于其法定权利,亦不能轻易认定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避免堵塞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关维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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