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3、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4、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5、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7、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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