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资料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董事会聘任刘靳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刘靳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
认为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任职经
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个人品质均符合相关任职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
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聘任。
独立董事:黄国雄、陈益平、付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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